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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通委发〔2016〕11号)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

《南通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广新局(文新、文体新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宣传部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 2月 18日


南通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14) 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南通市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 10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鼓励、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市财政每年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基地)、重点市场、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和奖励示范企业、原创产品和艺术精品。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有扶持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扶持对象,原则上为市本级和市辖区符合《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精神的文化企业或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市辖区包括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和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第四条  申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在南通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纳税及统计登记的文化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企业主营业务或项目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列门类;

(三)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清晰合理,技术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能力较强;

(四)管理团队稳定且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实施《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企业评审奖励办法》(附件 1),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选发布一次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对综合实力排名领先(前十强)的市区文化企业,按其年度新增财税贡献的 8 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实施《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定期组织评选命名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对建成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园区(基地)的市区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园区或基地的基础建设、项目资助和贷款贴息。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2。

第七条 对经市政府确定的南通市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予以扶持,根据固定资产投入额、新增财税贡献额等,对园区内公共平台建设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引进的文化产业领军企韭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园区运营管理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3。

第八条 对于列入南通市文化产业年度重点项目库,具有显著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市区重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核,研究制定专项政策,并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 加强对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参照“江海英才计划”和省“双创计划”等人才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和扶持。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4。

第十条  围绕培育和打造核心产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定期编制文化产业投资目录,组织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着力开发建设一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招商推介活动年度预算经费与部门预算同步,由市文广新局编制,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产业化前景好、带动效应强和贡献率大的重点原创文艺项目和舞台艺术精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新局组织论证,提出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予以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50%的先期资助。

第十二条  每年在指定场所有计划引进安排 1-2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高雅艺术糟品剧目演出,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新局提出方案,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另行报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对文化企业和产业园区在市区举办的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重大文化会展活动,并事前报备的,参照《南通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3〕201号)规定,根据展位面积和摊位数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补助。在市区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非遗产品、书画作品、工艺美术等展览交易会,并事前报备的,参照《关于扶持我市环濠河博物馆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文广新发〔2012〕112号)精神给予临时展览补贴。

第十四条  对于从纺织服装、建筑装潢、家具装饰等行业分离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自企业工商注册起 3年内,以其对地方财力新增的贡献额度为基数,按第一年 80%、第二年 5 0%、第三年 30%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5。

第十五条 对于本地注册企业新上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企业 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6。对于急需培育壮大的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旅游产业、工艺美术品制造等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500万元的,参照《南通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贤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3〕201号)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 15%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省级以上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原创动漫产品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集补贴2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每集补贴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原创舞台艺术精品获省级以上政府一、二等奖项且市场演出50场次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中央部委22个常设性文艺奖项的原创作品,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市委宣传部印发的《南通市原创艺术精品生产成果奖励补助办法》(通委宣〔2014〕85号)执行。

第十七条  对利用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的,启动初期可按银行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总额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扶持,贴息时长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参照其上缴税收地方留存的3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每培养一名市级、省级、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分别按 1万元、2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7。

第十九条  对于文化企业自主参加或由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参加各类知名文化展会并事先报备的,给予展位费用50%昀补助。知名文化展会包括: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会、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美术作品展、江苏省美术作品展、杭州动漫节等。

第二十条 鼓励演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市外商业演出分别按 1、2、3万元/场给予场租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项的大型舞台剧赴国外演出,按5万元/场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高雅艺术精品和优秀艺术作品且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群众满意度高的引进机构,视其不同演出团队、剧目获奖情况和影响力,给予国家级每场10万元、省级每场6万元、国(境)外演出团队每场8万元的补助。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8。

第二十二条 对属于本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免费登记,由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登记机构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  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和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费用牢 l、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文化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场外市场挂牌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通政发〔2012〕6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场外挂牌的若干意见》(通发改资本〔2013〕 381号)执行。(申报渠道分别按通政友〔2012〕6号、通发改资本〔2013〕381号文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文化企业,因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向金融机构或小贷公司申请项目贷款的,可在贷款日起两年内申请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费补助。贴息比例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20%确定,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2.5%。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9。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二十五条  扶持政策实施,一般分为组织申报、初审推荐、评审认定、资金拨付四个程序,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初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通知,组织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项目分类,按照政策和申报通知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时向所在的市辖区委宣传部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直单位按项目分类,向市委宣传部或市文广新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其中,涉及本细则第十一、十二、十六条的,向宣传部门申报;涉及第五、六、七、八、九、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条的,向文广新部门申报。

第二十七条  各市辖区委宣传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出具书面推荇意见,按项目分类分别报市委宣传部或市文广新局。

第二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新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根据扶持政策和评审意见,研究审定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将评审结果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确认后,送市财政局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    

第三十条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市相关扶持政策的,从高不重复。

第三十一条 县(市)属文化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由县(市)财政安排;市区文化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分担办法按照《关于落实市级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市与区共担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财工贸〔2012〕31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南通市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100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通委宣〔2014〕1 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企业评审奖励办法》

2.《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3.《南通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扶持办法》

4.《南通市文化产业人才扶持办法》

5.《南通市分离设立创意设计企业奖励办法》

6.《南通市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

7.《南通市生产性保护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办法》

8.《南通市引进高雅艺术精品和优秀艺术作品补助办法》

9.《南通市鼓励发展文化项目投资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办法》


附件一:

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企业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1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企业评审奖励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扶强择优、突出效益、引领创新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文化企业(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通市范围内登记核准并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研发、生产、经营或服务的企业单位;

(二)主营业务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范围,且主营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超过 60%;或者主营业务包含文化及相关产业范围,且文化及相关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位列全市前五名;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等级较高;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有长远发展规划,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济效益位于行业前列;

(五)自觉维护文化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未发生有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企业行为。

第四条  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企业的评选发布程序:

(一)市文广新局会同财政、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筛选出企业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排名前 20位文化企业和企业年度上缴税费总额排名前 20位文化企业名单。上述文化企业作为参评入围单位进入评审程序。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排名前 2 0位企业统一以企业集团名义参评。

(二)市文广新局通知入围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入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以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和相关通知精神提出参评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1.《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企业评选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劳动保险人员名册;

4.企业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企业集团需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每个下属企业审计报告);

5. 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的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6.企业近3年获得国家级及省市级奖项的复印件;

7.申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市文广新局组织评审小组,对入围参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企业应税牧入、财税贡献、就业人数三项指标予以综合评审,排出综合实力前十五强。应税收入、财税贡献、就业人数三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 40%、40%和 20%。

(四)市文广新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十五强企业进行会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示范性后提出“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候选名单,在市级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议,并对社会评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予以调查核实。

(五)市文广新局综合社会评议情况,确定“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名单(不超过十名),报市政府审定并公开发布。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公布的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名单,对综合实力排名领先(前十强)的市区文化企业,按政策兑现奖励。对于县(市)企业,由县(市)参照本办法或按当地相关政策兑现奖励。


附件二:

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推动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和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规范示范基地和园区申报、评选命名和监督管理,引导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对其他文化企业具有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的先进文化企业。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在南通市范围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的各类文化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在南通市内的文化产业园区,规范运营两年以上的建设或运营管理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四条 示范基地应突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旅游、文化娱乐、会展文博、体育服务、民间工艺品、现代传媒、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及相关行业的引领作用。示范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市文广新局负责市级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的评选、命名、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市文广新局将对示范基地和园区在省级以上示范基地(园区)申报、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平台建设、人才引进、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并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经营管理机制完善、财务管理规范、管理团队坚强有力;

(四)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五)文化用品和设备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纳税额不低于250万元;工艺美术类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文化服务业企业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以上经营指标评选当年比上年均有所增长。

第九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江苏省及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 2万平方米,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 30%;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市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园区内文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数量占园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6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指标居于全市领先地位,其中:批零业园区销售收入不低于 8亿元,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制造型园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500万元;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型园区年经营收入不低于 3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文化休闲娱乐型园区年经营收入不低于 1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以上经营指标评选当年比上年均有所增长;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交易、展示、融资中介等公共服务,并发挥园区的项曰及企业孵化功能;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文广新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在线申报,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3份):

(一)《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南通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二)基地(园区)的基本情况;

(三)基地(园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基地(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七)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属文化企业向市文广新局申报,各县(市)区文化企业通过当地文广新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文广新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对审核符合要求的除在“项目管理系统”签署意见上报外,在书面材料上盖章确认并报市文广新局。

第十六条 市文广新局具体负责市属企业和各县(市)区上报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对上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的示范基地或园区名单,经市文广新局审定并公示,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第十九条 对公布建成市级示基地或园区的市区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用于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的管理工作由市文广新局负责。

第十九条 对获命名的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每年组织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达不到要求的,不再挂牌。

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定期组织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交流经验、现场观摩、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示范带头作用的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市文广新局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广新局上报上一年发展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形成一定危害的;

(四)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以及单位的其他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上报基地发展情况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示范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园区称号,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五)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办整改不达标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第二十六条 涉及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文广新局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三:

南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扶持办法

第一条  扶持范围经市政府确定的市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

第二条  扶持方式

(一)平台建设补助。对园区内新建或改建的用于为文化及相关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实际服务企业超过40家)的平台,按照平台实际投资额(设施设备投资,含软件系统、知识产权等)的 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领军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落户园区的文化产业领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产业项目扶持。对园区内当年新建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市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支持。

(四)资源要素倾斜。对园区内新建项目优先提供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向上争取各类文化产业政策支持。

(五)工作绩效评定。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绩效突出的重点园区运营管理公司,评定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用于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年初园区管理单位与市文广新局签订任务书。任务书一般签订三年,按年考核。

(二)次年初由园区提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市文广新局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领军企业奖励和项目扶持同时申报。

(三)市文广新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评审,评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可空缺。

(四)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政策会商确定补助项目及额度安排,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附件四:

南通市文化产业人才扶持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南通市区企业从事创意设计、出版发行、新闻传媒、数字内容和动漫、会展广告、印刷复制、工艺美术、演艺娱乐、影视制作等行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坚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创新能力,掌握专业领域前沿动态,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或在文化艺术某一专业具有较高成就;

2.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院所关键岗位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

3.获省级及以上奖励,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

(二)创业人才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文化市场开发和文化产业经营规律,有文化产业专利或品牌等其他知识产权;

2.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南通注册创(领)办文化产业相关企业,本人或团队投入企业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 5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3.本人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 6个月。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评文化产业创新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根据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资助;从市外新引进的文化产业创新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3年以上聘用合同,全职在通工作并购房自住的,再给予25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获评文化产业创业人才在企业注册地区获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一次性给予实投资本10%的创业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从市外新引进的文化产业创业人才,全职在通工作并购房自住的,再给予25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优先推荐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发展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申报省、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资助。

(四)入选其他部门省、市、区级人才计划的,不再重复享受以上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申报时间南通文化产业人才计划申报材料每年三月底前报至市文广新局,集中审核。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2.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所属权证明和其他专业(学术)水平及相关业绩证明;

3.创业人才需提供创业计划书;

4.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等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区文广新局(文新、文体新局)负责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文广新局。

(三)市文广新局汇总申报项目,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提出项目补助建议,确定补助名单。

(四)补助名单向社会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附件五:

南通市分离设立创意设计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申报条

(一)从市区纺织服装、建筑装潢、家具装饰等行业企业分离设立的并由其投资并控股的创意设计企业;

(二)分离设立企业的业务范围必须属于广告服务、动漫游戏软件开发、动漫游戏设计制作、建筑设计、工业设计等文化创意和专业设计服务范畴;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00万元。

第二条  组织申报申报企业于每年 3月底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在线申报,并向所在区文广新局(文新、文体新局)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南通市分离设立创意设计企业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企业及其母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件;

(三)申报企业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企业最近两年的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五)申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审核程序

(一)各区文广新局(文新、文体新局)受理企业申请后,人丽牟幽睑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审核衍合夤水日了陈在“项目管理系统”签署意见上报外,在书面材料上盖章确认并于 4月底前报市文广新局。

(二)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提出建议名单和扶持额度,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第四条奖励兑现市财政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扶持企业,自分离设立企业工商注册起 3年内,以其对地方财力新增的贡献额度为基数,按第一年 80%、第二年 50%、第三年 30%的比例兑现奖励。


附件六:

南通市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申报条件

(一)市区范围内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范畴,并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市区企业投资项目;

(二)2014年以后开工建设并已完工,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

第二条  组织申报申报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在线申报,并向所在区文广新局(文新、文体新局)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南通市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和可研报告等;

(四)申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审核程序

(一)各区文广新局(文新、文体新局)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审核符合要求的除在“项目管理系统”签署意见上报外,在书面材料上盖章确认并于 4月底前报市文广新局。

(二)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提出建议名单和扶持额度,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条 奖励兑现市财政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扶持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兑现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办法与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扶持办法中对领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附件七:

南通市生产性保护非遗项目传承人

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办法

第一条  申报条件

(一)市区范围内的国家、省、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

(二)已列入我市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培养计划。

第二条  组织申报带徒申报人于每年 2月底前向市文广新局报送《南通市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培养计划表》。完成带徒传艺培养计划的培养人,于每年 3月底前向市文广新局提出带徒传艺奖励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通市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南通市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培养计划表》复印件;

(三)培养人的国家、省、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评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培养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培养对象的国家、省、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评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三条  审核程序

(一)市文广新局会同市经信委于每年 3月底前完成带徒传艺培养计划审核,并确定培养人员名单。

(二)市文广新局定期组织或牵头组织评审命名南通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

(三)市文广新局于每年 4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四条  奖励兑现

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奖励名单,对每培养一名市级、省级、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分别按 1万元、2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附件八:

南通市引进高雅艺术精品和优秀艺术作品补助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区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鼓励引进高雅艺术精品和优秀艺术作品,培育引导高雅文化消费市场。对于面向大众、社会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演出剧目,给予引进机构适当补助。

第三条 按照不同演出团体、剧目获奖情况和影响力(包括社会认可度和票房号召力),对引进的演出剧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国(境)外团体三个类别。

(一)“国家级”演出是指,国家级文艺演出团体(含军队文艺团体包括军委、各兵种直属文艺团体)的演出,以及地方文艺团体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包括提名奖)原创剧目的演出;

(二)“省级”演出是指,省级文艺演出团体(含军队各大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文艺团体)的演出,以及非省级文艺团体获上海艺术节白玉兰奖、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和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原创剧目的演出。

(三)“国(境)外”演出是指,获得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国内进行演出的国(境)外文艺团队,一般指相当于我国省级以上艺术表演团体或国家级艺术家、国际艺术比赛获奖者参与的演出。

第四条  高雅艺术精品和优秀艺术作品演出须落实惠民措施,一般应安排在500个座位以上的纳入市文广新局演出数据统计平台的演出场所,每场售票率不低于50%,50元以下的低价位票不少于20%,免费票不少于10%。廉价票发售对象为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免费票赠送对象为各行各业劳模、先进工作者和城市特困户、低保户等。

第五条  引进单位须在引进前向市文广新局进行演出申报,提供演出单位资质证明、剧目获奖证书、演出许可证、节目单和演出合同等相关材料,经市文广新局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补助项目。

第六条  申报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文广新局提出上年度引进高雅艺术精品和优秀艺术作品补助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进高雅艺术精品和优秀艺术作品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引进高雅艺术精品和优秀艺术作品补助备案表》复印件;

(三)演出场次、票价水平、收支明细凭证等证明材料;

(四)演出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剧目获奖证书复印件、演出许可证复印件、节目单和演出合同等原件;

(五)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文广新局于每年3月底前会同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引进机构及其演出剧目,按照国家级每场10万元、省级每场6万元、国(境)外团体每场 8万元的标准兑现补助。


附件九:

南通市鼓励发展文化项目投资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办法

第一条  申报条件

(一)为开展产品或技术研发、项目新(改、扩)建、企业并购等相关业务,文化企业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或担保机构贷款担保。

(二)为文化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获得审核部门认可。

第二条  组织申报申报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在线申报,并向所在区文广新局(文新、文体新局)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南通市文化企业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付息凭证、担保费用凭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三)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文件;

(四)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报企业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申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审核程序

(一)各区文广新局(文新、文体新局)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审核符合要求的除在“项目管理系统”签署意见上报外,在书面材料上盖章确认并于 3月底前报市文广新局。

(二)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贴息或担保补助意见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四条 补助兑现市财政部门根据经公示无异议等的补助项目,按以下标准分别兑现补助:

(一)贷款贴息。文化企业向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根据实际贷款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20%给予补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 2年。

(二)担保费补助。文化企业向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的,按照实际担保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 2.5%。抄送:各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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