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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会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6〕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会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加强会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会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会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财政厅


附件

省级会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会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具有公共性和示范性会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中国(昆山)进口品牌产品交易会、中国(连云港)丝绸之路国际物流博览会以及其他经批准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主(承)办、组团参加的会展和“江苏产品万里行”等市场开拓活动。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会展的运营特点给予相应补助。积极推进会展的市场化运作,对具备条件的会展应逐步降低财政补助额度直至取消补助。

第五条 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会展特点、规模、实施方案等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行业协会等作为会展主(承)办单位的,由归口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对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预拨专项资金的重大会展,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

第七条 凡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会展,主(承)办单位必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实施。

第八条 会展主(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会展主(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会展申报、执行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条  会展主(承)办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会展结束后,应及时对会展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开展绩效自评价。

第十一条  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展开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管。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会展主(承)办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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