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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崇川政办发〔2014〕76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崇川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崇川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队伍的需求,培养、引进一批服务我区产业发展、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调动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中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奖励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能手、技能大奖等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崇川区注册并属地纳税的单位。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资助资金在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助培养企业及从业人员。

1.企业当年新增培养的高技能人才,与我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三年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按照高级工800元/人(单位500元、个人300元);技师1200元/人(单位700元、个人500元);高级技师3000元/人(单位1800元、个人120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及从业人员区级奖励资助。

2.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并且有职工被认定为南通市“企业首席技师”的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并且经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企业;获得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均按其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金额度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资助。

3.被认定为“崇川区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企业;被评为“崇川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优秀单位”的企业(含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30000元的奖励资助。

4.企业按照每引进一名户籍在崇川区外的技师、高级技师,按照技师1000元/人,高级技师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区级奖励资助。

5.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技能大奖”、“首席技师”、“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并与我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三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获得国家、省、审级奖金数额给予50070的区级配套奖励资助,同次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助培训机构。凡为我区企业培养输送就业满一年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培训机构100元/人的奖励资助。

第七条  其他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奖励资助对象,根据工作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章  奖励资助申报程序

第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各项奖励资助,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由区就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初审,并报区人社局复审后,报区人才办审定,由区委人才办拨付资金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即时将奖励资助资金按标准全额拨付或发放给奖励资助对象。

第九条 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奖励资助需分别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培养企业及从业人员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资助资金需提交下列资料:

1、《崇川区企业及从业人员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资助申报审批表》;

2、《崇川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花名册》。

(二)企业享受市级以上荣誉奖励50%配套区级奖励资助资金需提交下列资料:

l、市级以上荣誉奖励50070配套区级奖励资助资金申报审批表;

2、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三)崇川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及崇川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优秀单位奖励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崇川区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奖励资助申报审批表》;

2、《崇川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优秀单位奖励资助申报审批表》。

(四)企业申报引进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资助奖励需提交下列资料:

1、崇川区引进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资助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2、引进高技能人才身份证、户口本、各类能够证明职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申报技术能手奖励资助资金需提交下列资料:

1、《崇川区技术能手奖励资助资金申报审批表》;

2、技术能手获得者获批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技术能手获得者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批准成立文件)、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第四章  资助奖励资金监管

第十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区人才办、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资金的监管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而获批资助奖励资金的,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用人单位截留资助奖励资金的,责令其改正,同时取消该单位今后申报资助奖励资金资格。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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