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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崇川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17年崇川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主城区城市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包括土建类、设备类、经贸类、文化类、总部类、科技类、人才类、外资类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和引荐单位(个人)。

二、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包括资金支持、设备补贴、要素支撑、基金扶持、人才政策等。

三、企业/项目奖励

1、土建类项目。(资金支持)对引进的工业、服务业土建项目达到市级认定新开工亿元项目标准的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重大项目再增加奖励20-40万元。

2、设备类项目。(设备补贴)对符合市级认定标准的设备类工业项目,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同时,区级财政另行给予当年设备抵扣额6%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服务业项目,给予当年设备抵扣额10%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经贸类项目。(资金支持)对当年从市外新引进的新增应税销售不少于1.5亿元且纳税不少于500万元的企业或非政府性平台,被认定为市级亿元以上产业项目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视规模增加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总部类项目。(资金支持)对迁入或新认定的总部企业,连续5年根据其对我区的财税贡献情况予以奖励。

5、文化类项目。(设备补贴)对于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优势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配套政策可见附表1)

6、科技类项目。(资金支持、要素支撑、设备补贴、基金扶持)

1)高校院所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免费提供研发及办公用房三年;对研发机构购入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研发机构设备补贴;三年内每年给予人均10万元(科技研发人员)的运行经费支持;三年内采取科研引导资金的形式给予累计最高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落户前三年按企业及科技研发人员对我区财税的实际贡献情况予以奖励。

2)科技服务机构。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类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3)企业研发中心。根据项目规模提供研发及办公用房一定时间的免租期,并根据研发活动开展情况给予企业研发费用奖励,最多不超过项目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根据对我区财税贡献情况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4)其他科技研发类项目。对引进的科技研发类项目达到市级认定新开工亿元项目标准的奖励40万元,投资额每提升一个档次再相应增加奖励,总奖励资金最高150万元,并连续三年按高企政策给予补贴;对当年区外引进缴纳个人所得税50人以上不到100人,且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不少于20%的科技研发类项目,年底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其他配套政策可见附表2)

7、人才类项目。(资金支持、人才政策)

对引进的的顶尖、高层次、高技能、科技领军人才项目,优先申报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并按50%比例配套,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奖励,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资助。同时,还可享受3年期全额银行贷款贴息以及45-225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他配套政策可见附表3)

8、外资类项目。(资金支持)

对市认定的重大外资产业项目(基础设施、房地产、分销项目除外)每个奖励20万元。注册外资实际到账数达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每增加到账500万美元,奖励企业人民币5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或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每个另奖励人民币50万元。特大外资项目奖励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四、引荐奖励

1、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国内100强企业、行业10强总部或地区总部。(资金支持)按第一、第二年度实际到账资金的1%进行奖励。以上项目须产生实际投入和正常产出,实际投入需大于等于注册资本实际到账额。

2、科技研发类项目。(资金支持)

根据新引进符合市级亿元产业项目认定标准的科技研发类项目的规模,对引荐单位(个人)奖励10-20万。3、其他类项目。(资金支持)注册资金大于等于1000万元,且实际到账达到50%及以上,按第一、第二年度实际到账资金的1‰进行奖励;注册资金大于等于1亿元,且实际到账达到20%及以上,按第一、第二年度实际到账资金的3‰进行奖励。以上项目须产生实际投入和正常产出,实际投入需大于等于注册资本实际到账额。

引荐项目需符合区重点产业招引方向。住宅、交通基础设施、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类项目不在该引荐奖励内。以上奖励给予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单位(个人),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对不在以上项目支持奖励范围内的重大招商引税项目,可本着“一事一议、灵活掌握”的原则,经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后给予奖励。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操作流程以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崇川区经济建设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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