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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崇川政办发〔2016〕22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产业

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观音山新城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八届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崇川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崇川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崇川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投入方式改革,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60号)精神,设立崇川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突破传统招商引资方式,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滚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参股基金、担保等间接引导方式(以下简称“间接引导”)和股权直接投资方式(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进行运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向

第四条 产业基金的主要来源:从发展类专项资金存量部分统筹 30%、增量部分统筹50%,设立产业基金,首期规模 1亿元(其中包含崇川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5000万元)。以后年度在年初预算安排时直接提取并纳入基金池。

第五条 产业基金的其他资金来源:产业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和省市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六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向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创新创业企业和重点资本投资项目,围绕产业链整合优化和产业结构调优调强,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重大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招商引资项目等。

第三章  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产业基金实行决策与运作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区政府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产业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职责,下设产业基金工作协调小组,行使协调产业基金运营管理职责。

根据基金运作模式及我区国资企业功能定位,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间接引导和直接投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由区长、常务副区长,以及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商务局、文新局、国资办、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

(一)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管理规定和重要管理制度;

(二)确定投资方向和重点,审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总体投资方案;

(三)审议批准各项重大投资决策;

(四)资金退出机制、受托管理机构业绩考核办法等产业基金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九条  管委会下设工作协调小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发改委、科技局、组织部(人才办)、商务局、文新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负责拟定受托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对其开展业绩考核、核定管理费用,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设立、投资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等。

(一)发改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帮助协调其与具有资质的创业投资企业对接,吸引有经验的基金管理团队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

(二)财政局负责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三)发改委、科技局、组织部(人才办)、商务局、文新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向资产运营公司推荐符合引导方向的项目,502促进项目与创业投资、融资担保等机构对接。

第十条资产运营公司受托行使间接引导和直接投资的产业基金经营管理职责,具体是:

(一)制定年度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二)对拟参股的基金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开展尽职调查并拟订投资方案,提交管委会审议;对拟通过股权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评价意见和决策建议,提交管委会审议;

(三)执行管委会决议,负责对产业基金参股部分的股权进行后续管理,推进合作机构按照市场化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投资等;作为投资人代表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项目股权投资协议》,负责投后项目跟踪管理;

(四)对产业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五)研究提出产业基金退出方案,确认收益或损失,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金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采取间接引导和直接投资两种运作方式,收益可适当让利被投资企业,其余收益用于基金的滚存使用。

第十二条 间接引导是指产业基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引导合作方将资金投向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企业;参股企业根据其投资和经营领域进行市场化、专业化的项目甄别、尽职调查和投资经营决策,产业基金和其他参股股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十三条 间接引导可通过公开征集和定向谈判的方式选择拟参股的基金公司或金融中介机构,由资产运营公司根据产业基金的引导要求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合作建议方案,报管委会决策批准。

第十四条  间接引导资金参股比例不超过 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合作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崇川区注册,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 1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 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 2名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参股基金投资崇川区范围内企业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 30%。投资崇川区内外的企业,退出时相关收益须在崇川区纳税。

第十五条 间接引导资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为 5年,到期按照投资协议约定退出。

第十六条  间接引导资金还可用于我区国有政策性科技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的增资扩股,由资产运营公司依据实际情况提交管委会决策。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对经调查、审定的投资项目采用资本化股权投入方式,实行“项目公司化”运作,项目完成后通过资本市场向项目所在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转让股权,规范有序地退出。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按照“公开申请、部门推荐、尽职调查、决策批准”的运作程序进行。

(一)公开申请。资产运营公司根据区政府年度产业发展重点对外发布申报指南。

(二)部门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进行推荐。

(三)尽职调查。资产运营公司对经部门初步筛选的推荐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拟投资建议方案。

(四)决策批准。管委会对拟投资建议方案进行审定,并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直接投资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投资项目所在企业需在崇川区注册且项目在崇川区实施,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二)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规模的 20%;

(三)股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年,双方可根据 5年预期(或目标)效益商定退出价格;

(四)本基金直接投资的国有股权退出方式和产生的损益按以下方式处理:

1. 退出时未上市企业,按照国家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转让。如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商定退出价格,超过部分奖励给被投资企业;如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商定退出价格但高于原始投资额,按实际交易价格退出,并将国有股权收益的50%奖励给被投资企业;如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原始投资价格,按实际成交价确认国有股权投资损失。

2. 退出时已上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二级市场交易转让。国有股权收益的 30%奖励给被投资企业。

3. 国有股权收益奖励给被投资企业部分,主要用于企业上市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运营公司每半年向管委会报送资金使用分析报告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年度终了后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对产业基金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在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自评价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再评价。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区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崇川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南通市崇川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机构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14〕89号)中的《南通市崇川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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