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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通创币)补助操作规程(崇科发〔2016〕5号)



关于印发《崇川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通创币)补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补助管理办法》和《南通市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补助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确保我区市级创业孵化启动资金(简称:“通创币”)申请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订《崇川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通创币)补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崇川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通创币)补助操作规程

崇川区科技局

崇川区财政局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崇川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

创新创业创意项目(通创币)补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南通市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补助管理办法》和《南通市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补助实施细则》,特制定崇川区市级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实施创新创业创意项目(通创币)补助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通创币”是指市政府为鼓励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新创业创意项目研发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

第三条 根据市科技局、财政局年度下拨的“通创币”经费额度,我区从科技发展经费中预留相等的经费作为区“通创币”的专项经费。根据审核的实际发生额予以拨付。

第四条 “通创币”的发放对象为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确认的创业载体服务机构内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

(一)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是指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确认,具有代理财务记账能力,设有扶持创新创业创意项目孵化种子资金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省级(含)以上孵化器。

(二)科技型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是指从事国家、省和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团队)。

(三)科技型初创企业注册资本现金出资小于300(含)万元,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创业团队由3(含)人以上组成,有明确的创新创业创意项目研发计划,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崇川区实施产业化。

(四)初创企业(创业团队)申请“通创币”补助金额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通创币”额度申请备案表(附表1)。

2)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主要包括:创业企业(团队)基本情况(企业的宗旨、发展战略目标和阶段目标等)、主营产品与服务(产品的名称、特征及性能用途、产品的开发过程、同类技术比较说明、产品的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分析、生产经营计划)、市场营销 (企业营销战略、竞争优势与不足等)、管理团队(公司(团队)的管理机构,主要股东、董事等核心人员情况)、财务预测、资本结构、投资者退出方式、风险分析等。

3)初创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团队提供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项目孵化成功后在崇川区实施产业化书面承诺。

4)项目负责人情况介绍及核心成员情况表(附表2)。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非必备材料):如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

6)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通创币”用于补贴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创新创业创意项目的研发投入,其研发投入应符合财政部规定的企业研发费支出范围。

第六条 崇川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通创币”的项目,需经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推荐,由区科技局牵头、区财政局、发改委参与组织专家评审和综合评议,确定研发项目补助额度,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南通市科技局、财政局确认、备案,上报南通市“通创币”补助金额备案汇总表(附表3)。

第七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组织两批“通创币”研发项目补助申报、评审、立项。

第八条  “通创币”补助额度为5~10万元。一个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只能申请一次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补助。

第九条 “通创币”的兑现实行代理制。区科技局、财政局发布《关于崇川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补助经费的通知》,提出“通创币”支持方案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实施的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凭符合研发费支出范围的有效票据原件(企业留存)与复印件,填报南通市兑现“通创币”创业项目明细表(表4),到所在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报支。

第十条 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根据实际兑现情况向区科技局、财政局申请兑现“通创币”,提交南通市“通创币”兑现申请表(表5)、南通市兑现“通创币”创业项目汇总表(表6)、“通创币”报兑票据有效性核查汇总表(表7)。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各创业载体服务机构的兑现申请情况向南通市科技局、财政局申请年度补助切块额度,提交南通市“通创币”兑现额度申请表(表8)。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通创币”兑现情况进行检查并审计,拨付年度切块资金;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财政局检查审计结果,下拨“通创币”经费到创业载体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由创业载体服务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来制定“通创币”支付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通创币”的兑现工作。“通创币”两年内兑现有效。

第十四条  各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每年应对“通创币”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分析,向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提交绩效分析报告。对于“通创币”使用管理规范、绩效明显的创业载体服务机构,市财政每年给予创业载体服务机构“通创币”实际支出额的5~10%的补助,用于补助公共服务运行经费;对于“通创币”绩效低、使用管理混乱的创业载体服务机构,将取消代理“通创币”兑现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通创币”资助的企业和团队,追回补助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3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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