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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科计〔2016〕153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崇川、港闸、通州区科技局及财政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及财政局,南通国家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日

附件:

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及《南通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8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资助方式

第三条 重大专项主要支持船舶海工、高端纺织、电子信息三大重点支柱产业和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三大重点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每年立项备案不超过10个,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重大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拥有与其核心技术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等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项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业带动性强,项目完成后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或重大应用示范。

(三)项目总投入2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实施期内新增投入1500万元(含)以上、新增销售收入8000万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含)以上。投入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实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研发人员工资等。

重大专项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由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对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项目给予100-300万元资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重大专项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区科技局申报。

第七条 项目推荐。区科技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应由区科技、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通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建有市级以上(含市级)独立研发机构;

(二)企业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通市科技计划信息表;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预算说明书;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学研合作协议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依据申报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按技术领域进行分组,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财务评审。重大专项评审采取百分制方法评分,其中技术评分占60%、财务评分占40%。

第十二条  项目审定。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按一定比例的淘汰率择优确定立项资助项目。综合排名前3名的项目资助300万元,排名4到7名的项目资助200万元,排名8到10名的项目资助100万元。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南通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试行)》,组织具有评议资质的服务机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评议。市科技局对通过知识产权评议的项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市财政局发文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合同。

第五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应根据申报书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每半年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经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交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设辅助明细账,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项目负责人调整、企业名称变更等重大调整事项,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通过区科技局书面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限到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对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项目确定为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资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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