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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知识产权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通知发〔2016〕26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知识产权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知识产权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知识产权局研究,现将《南通市知识产权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南通市知识产权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相关要求,为保证知识产权计划组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计划分为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 3类计划项目:

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支持企业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综合能力,积极主动地将知识产权贯穿于总体经营发展战略,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

专利导航计划:分产业专利导航、企业专利导航。产业专利导航支持围绕我市培育优势特色产业,深度开发专利信息资源,运用信息分析及大数据处理,发现区域产业发展关键问题,明确产业创新重点、专利布局、创新资源,理清产业发展路径;企业专利导航支持企业围绕重点产品与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相应的专利数据库,运用专利信息分析,指导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核心技术专利布局,提升企业技术创新高度与成功率。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计划:服务能力建设分为服务平台建设、托管服务。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平台建设,培育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专利布局组合;支持“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水平。托管服务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形式多样的服务需求。

第三条  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按照事后补助方式,采取政府组织、项目立项、验收合格、兑现补助的管理模式,引导企事业单位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与水平。

第二章  项目要求

第四条  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基本要求: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向、要求和当年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2、项目计划实施的任务、目标与成果要具体、可考核(项目完成时专利申请或授权数量、专利运用、咨询报告、战略规划、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数据库建设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3、项目负责人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实务能力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第五条 计划项目的任务、目标及实施期限:

一、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

主要任务:1、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诊断;2、制定企业 3~5年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3、研究分析主导产品关键技术领域及主要竞争对手专利状况,并撰写专利信息分析报告;4、围绕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申请一批发明专利和 PCT专利;5、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体系建设;6、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运营工作;7、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教育培训,主要领导通过知识产权总监(总裁)培训。

目标指标:1、企业知识产权诊断报告;2、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及实施方案;3、主导产品关键技术及主要竞争对手专利信息分析报告;4、主导产品核心技术专利布局方案,申请发明专利和 PCT专利不少于 15件,或新增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 8件;5、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6、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制和管理台账;7、企业领导层配备知识产权总监。

实施期限:2年。

二、专利导航计划

1、产业专利导航:

主要任务:(1)围绕重点或特色产业集群的前沿技术、主导产品及市场等进行深度专利信息分析和发展背景调研,掌握国内外产业技术、市场动态;(2)通过技术、市场、专利等相关信息关联性分析,明确产业技术创新方向、产品研发重点,提出与产业创新发展密切相关的专利布局、专利运营、服务平台、招才引智、专利联盟、集群管理等政策、策略建议;(3)利用信息分析结果,结合本地产业实际制订产业创新发展规划报告。

完成目标:(1)产业现状调研报告;(2)产业专利数据库;(3)产业专利信息分析报告;(4)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研究报告;(5)产业联盟、集群管理建议方案。

2、企业专利导航:

主要任务:(1)围绕企业新产品开发与关键技术创新,开展技术、市场、专利等相关信息分析,掌握国内外相关技术、市场及竞争对手专利状况,明确企业技术创新方向与重点、风险规避方案,提出专利挖掘布局、市场竞争策略等;(2)利用信息分析结论,指导企业技术攻关、产品研发、专利布局,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保护、市场占位取得显著成效;(3)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体系。

完成目标:(1)建立企业专利数据库;(2)产品及技术专利信息分析及发展策略报告;(3)目标产品技术开发进展报告及相关证明;(4)实施期内开展核心技术专利布局,形成目标产品专利组合的申请不少于20件,其中发明专利和 PCT专利不少于8件:(5)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

实施期限:2年。

三、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计划

1、服务平台建设主要任务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面向经济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代理服务、增值开发、交易运营、委托管理、投融资服务、维权诉讼、教育培训、众筹众包等社会化服务。

完成目标:(1)1个界面友好、使用方便快捷与功能强大、兼容性好的专业网站;(2)1名网络维护、页面更新、业务咨询的专职人员;(3)1支与平台功能匹配的线下专业服务团队(不少于 3人);(4)1个不依赖于政府持续资助且能够市场化运行的良好机制。

高价值专利培育平台:面向市场围绕区域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开展行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与高端服务机构紧密合作,深度利用专利信息分析指导创新研发与专利布局,形成具有创新水平高、市场价值高的核心专利与精心布局、便于运营的专利组合。

完成目标:(1)建成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多方协同的高价值专利研发平台;(2)围绕研发目标的专利信息调研报告;(3)研发成果保护与市场占位专利布局方案;(4)按照布局方案申请发明专利 10个以上,形成创新水平高、布局保护好、市场前景好的专利组合 2个以上。

“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以上开发区、科技园区(含孵化器)及大型专业市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立常年运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平台。

完成目标:围绕产业发展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服务,具有公场所面积15M2、知识产权实务人才2名、经费保障及办公设备到位,服务企业50家。实施期限:2年

2、托管服务

主要任务:政府为促进特定产业集聚区或特定人群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开展中小企业专利托管、保护维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等服务。

完成目标:由管理部门提出需求,与项目承担单位合同约定内容、目标、任务、资金预算与项目完成考核要求。

实施期限:1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南通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2、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

3、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

4、领导层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能够为本计划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5、无正在实施的市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

6、近三年来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联合申报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相应服务资质和较强专业服务能力。

2、社会信誉度好,没有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诚信记录。

3、具有良好的服务经验,承担过国家、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服务的单位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申报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为南通市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2、具备相应服务资质和较强专业化服务人才团队;

3、具备平台网站开发、建设、维护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立项程序及管理:

1、项目申报。知识产权计划项目采取申报制,申报单位根据年度计划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综合信息表》、《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供相关附件,经区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2、形式审查。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是否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规定、诚信要求,实施任务目标是否完整、合理、准确,服务机构是否符合条件要求。

3、专家咨询。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分类、编组,并且组织知识产权专家采取网络咨询或会议咨询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咨询评价。

4、项目推荐。根据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需要和项目组织申报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立项原则;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按照统一的立项标准对项目进行遴选,形成推荐项目方案。

5、项目确定。推荐项目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之后确定立项项目,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6、合同签订。由市知识产权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推荐单位(区知识产权局,丙方)三方签订《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实施任务、目标与成果及项目奖励方式。同时,建立计划项目档案。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1、实施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任务的目标、指标;

2、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绩效统计与项目调研。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多家单位联合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申报立项并组织实施;各单位之间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晰约定任务分工与目标、指标,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与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主体及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实施任务、目标指标等核心内容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实施任务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执行期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期申请通过区知识产权局上报。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立项:

1、发现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2、发现项目单位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的;对撤销立项的项目,立即终止项目合同,承担单位之后 2年内不得申报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

1、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实施任务无法完成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实施任务不能正常进行的。对终止的项目,立即终止项目合同。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的实施任务、目标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产生的成果、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资金使用等做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项目执行期满三个月内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2、市知识产权局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3、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会议验收。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审阅全部项目验收材料,核实或查验相关资料,通过分析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背景意义、实施过程和主要工作,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各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解决的主要问题与产生的效果,项目的经费投入与使用、产生成果与报告;

4、项目资金决算表、支出明细表与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5、项目实施所获成果及其佐证材料;

6、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它附件材料。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项目未进行实质性的实施;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约定的任务、目标指标;

4、项目资金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

5、超过合同约定的执行期三个月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

验收合格: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实施任务、目标指标。

基本合格:项目备案单位已按计划投入,主要任务、目标指标基本完成,非主要任务、目标、指标未完成。

验收不合格:项目备案单位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目标无法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验收结论审核发放相应的证书或函。验收合格发放《知识产权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基本合格出具项目结题函。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第七章  兑现补助

第二十二条  资金核算范围

资金投入支出范围为项目实施必要的设备、软件购置费、协作单位服务费、开发费、专家咨询费、法律服务费、人才培养费、人员工资福利费、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管理费(5%以内),其它费用不在资金核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资金补助额度

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的 50%给予补助,补助实行上限封顶。封顶上限金额分别为:服务能力建设类50万元,企业能力提升类40万元,专利导航类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补助申请

项目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补助资金。验收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两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递交知识产权计划项目资助申请表,并附项目验收合格证书、项目资金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资金下达

市知识产权局审核项目资助申请及相关附件,每年分批提出项目资助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于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助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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