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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通科高〔2016〕110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强化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中小微企业提升技术创新的层次和水平,市科技局、财政局决定实施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补助制度,制定了《南通市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8日

附件:

南通市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强化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依据《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南通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80号),实施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服务类机构购买研发、设计和科技成果等创新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创新券管理的日常事务,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创新券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市市区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优先支持列入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企业。

第六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知识服务类专业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

第三方知识服务类专业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开放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

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的科技研发、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技术转让、信息检索、咨询评估、专利购买及知识产权服务等;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创新券不支持已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项目,创新券兑现不含企业研发人员工资。

第七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实名发放,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为2年。

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

第八条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创新券申请指南,明确具体审核标准,并确定具体发放额度。

第九条  企业按照创新券申请的通知要求,填写创新券申请表,提供附件材料,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家企业每年申请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附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新办企业无审计报告可提供当期财务报表);上年度研发工作总结和主要研发项目清单;本年度研发计划安排及研发投入预算;其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政府奖励、立项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市区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二)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计划或方案;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定创新券发放单位与金额,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可在创新券有效期内(以申请兑现日期为准)申请一次性兑现,兑现额度不超过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额的50%。

第十三条 企业持创新券及相关材料,向区科技局提出兑现申请。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发票或收据;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创新成果证明材料;项目经费及资金支出证明材料;其它证明材料等)。创新券兑现申请每半年集中受理1次,企业可在每年的6月、12月底前向所在区科技局提出兑现申请。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执行过程中研发、服务、投入、成果的真实性。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与审核,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方案,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切块拨付流程

第十六条 创新券资金切块到区进行管理,首次拨付由市财政按照每区100万元(高新区、滨海园区、苏通园区各50万)将资金预拨到区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创新券发放额度,统一进行兑现。

第十八条 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每年1月份向市科技局、财政局申请本年度切块额度。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创新券兑现情况审核确定各区切块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拨付年度切块资金。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兑现、绩效评价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企业记入科技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各区(高新区、滨海园区、苏通园区)可按照实施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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