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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补助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10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财政局

《南通市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科技局、财政局《南通市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补助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通市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补助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015年 6月)

第一条  为推动创新创业创意协同发展,努力形成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意引领创新的良性互动局面,根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南通行动计划》,决定通过设立“通创币”的方式,对市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实施创新创业创意项目给予补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创币”是指市政府为鼓励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新创业创意项目研发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

第三条  “通创币”经费每年安排1000万元,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通创币”与市级众创空间、省级(含)以上孵化器等载体设立的创新创业创意项目孵化种子资金配套使用。

第四条  “通创币”的发放对象为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确认的创业载体服务机构内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

(一)科技型初创企业注册资本现金出资小于300(含)万元,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创业团队由 3(含)人以上组成,有明确的创新创业创意项目研发计划,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南通实施产业化。

(二)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应从事国家、省和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是指经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代理财务记账能力,设有扶持创新创业创意项目孵化种子资金的市级众创空间、省级(含)以上孵化器。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是“通创币”的管理部门,负责“通创币”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兑现拨付、绩效考核,研究确定“通创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对区提出的“通创币”支持方案进行复审、备案。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确认的创业载体服务机构负责“通创币”的日常运行,包括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评审推荐、发放等工作;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通创币”的评审、提出“通创币”支持方案、兑现支出情况审核汇总等。

第七条 “通创币”用于补贴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创新创业创意项目的研发投入,其研发投入应符合财政部规定的企业研发费支出范围。

第八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通创币”的,需由区科技局和创业载体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推荐,报市科技局、财政局确认、备案。

第九条  “通创币”补助额度为 5 ~10万元。一个项目申请一次补助。

第十条 “通创币”的兑现实行代理制。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成立创新创意项目孵化种子资金财务服务中心。经市科技局、财政局确认备案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凭符合研发费支出范围的有效票据原件(企业留存)与复印件,在“通创币”补助额度内到财务服务中心报支。“通创币”两年内兑现有效。

第十一条 各创业载体服务机构将“通创币”兑现支出情况报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汇总,经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审定后,市财政局按实际支出额的 50%拨付给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每个季度拨付一次;余额在年底统一拨付。

第十二条 各创业载体服务机构每年应对“通创币”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分析,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交绩效分析报告。对于“通创币”使用管理规范、绩效明显的创业载体服务机构,市财政每年给予创业载体服务机构“通创币”实际支出额的 5~10%的补助,用于补助公共服务运行经费;对于“通创币”使用管理混乱的创业载体服务机构,将取消代理“通创币”兑现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通创币”资助的企业和团队,追回补助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3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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