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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8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南通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南通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基础应用技术、社会公益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促进产业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和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按规定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人才办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科技局

1. 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

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 负责制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4.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

1. 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科技局平衡;

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局备案的申报指南;

3. 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验收;

4.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

1. 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 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财务事项评审;

3. 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相关计划文件及时拨付资金;

4. 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领域以及社会发展领域内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科技金融和创新载体平台建设。使用方向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支持应用基础研究、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与开发、社会公益性研究与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三)支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工程化、示范化及其转化和技术转移,以及战略性重大科技研发。

(四)支持创新创业条件建设,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及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包括创新集群、大院大所、科技平台、“三创”核心区等)。

(五)支持科技金融的发展壮大。

(六)支持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项目在我市的实施和开展。

(七)与增强南通城市科技创新能力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每年10月份,市科技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拟立项情况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并处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科技局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180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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