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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体系管理办法(通经信发〔2013〕37号)( 通财工贸〔2013〕8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精神,经市经信委、财政局研究,现将《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体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体系管理办法

○一三年三月一日


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体系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

行业技术服务中心是指: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者合资兴办的,以同行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设备共用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多方面服务的开放式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主要任务

1、企业技术中心主要任务

1)为本企业(集团)开展有市场前景的高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2)开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对引进的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3)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4)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5)开展企业质量攻关和技术标准的整理制定,推动企业实施先进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

6)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信息技术应用,促进企业设计数字化、装备智能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等。

2、行业技术服务中心主要任务

1)研究开发推广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为推动所属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行业发展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2)对行业内的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

3)广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技术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

4)开展技术交流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所属行业内的推广应用;

5)收集分析与所属行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所属行业的技术发展和产品开发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6)开展行业技术标准的收集、整理、制定,推动实施先进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推动所属行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7)积极开展技术、管理、营销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为所属行业的发展培养各类高素质的人才;

8)面向所属行业提供测试试验、咨询诊断、创意设计、市场开拓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南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为全市企业技术中心体系(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主管机构。市经信委会同南通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经信委(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归口技术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经信委

1、负责编制全市技术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技术中心建设过程中的认定、检查、监督和评估、验收;

3、负责制定技术中心的绩效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已建成运行技术中心进行阶段绩效考核和评估。

(二)市财政局

1、与市经信委共同负责技术中心认定、检查、监督和评估、验收工作;

2、按规定拨付技术中心建设认定补助经费;

3、检查、监督技术中心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

(三)县(市)、区经信委(局)

1、负责本地区拟认定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

2、负责本地技术中心建设的培育工作;

3、负责本地区技术中心建设的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4、负责本地区技术中心建成认定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七条  具备基本条件

1、申请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2)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较强优势和一定地位;

3)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5000千万元,其他产业不低于1亿元;企业入库税收不低于 200万元,且年平均增长10%以上;

4)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5)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5人;

6)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具体认定评价标准见附件3。

2、申请南通市认定行业技术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要为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创造宽松有利的建设和发展环境,给予其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财务管理权限,逐步使其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行业技术服务中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化、开放式机制运行。

2)行业技术服务中心要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发展目标和研发方向。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组织行业共性技术的交流或推广应用活动。要加强行业技术服务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创新能力。

3)行业技术服务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有效运行机制,健全项目、经费、设备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行业技术服务中心规范、高效地运行。积极探索产学研紧密联合新机制,充分整合全社会技术创新资源。积极探索科技人员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

4)具有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具体认定评价标准见附件5。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市)、区经信委(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评价材料(附件四)。

2、县(市)、区经信委(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委。

3、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委推荐申报。

4、认定工作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检查。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县(市)技术中心现场检查由市经信委组织进行,市区技术中心现场检查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进行。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经材料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且经现场检查合格的确定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服务中心,并予以发布和授牌。市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由市财政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5、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自市经信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按照《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1、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局)。评价材料包括: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六)、评价材料(附件二),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2)数据初审。县(市)、区经信委(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25日前报市经信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经信委。

3)数据核查。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体系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信委委托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南通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确定。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2、南通市认定行业技术服务中心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南通市认定行业技术服务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市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行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六)、评价材料(附件四)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2)数据核查。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南通市认定行业技术服务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3)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信委委托专家对经核查后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4)评价结果确定。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第十条 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

1、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①评价得分低于60分;

②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③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2、南通市认定行业技术服务中心:

1)两个年度工作目标中定性指标均完成情况良好、定量指标均超额完成20%的评为优秀;

2)两个年度工作目标中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均完成目标任务的评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①两个年度工作目标中有1个定性指标或定量指标未完成的评为不合格;

②两年年度工作目标中有2个定性指标或定量指标未完成的评为不合格;

③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二条  年度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市经信委在45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进行表彰奖励,两年一次评价为优秀且名列前三名的的市区企业中心、行业技术服务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运行经费资助。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中心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共性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对一次评价不合格的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局)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公布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七条 上报的申请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材料、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认定,并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已是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十八条 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县(市)、区经信委(局),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经信委。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在公布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名单。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原南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南通市财政局发布的《南通市企业技术中心体系管理办法》(通经信发〔2010〕22号通财企〔2010〕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现有南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服务中心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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