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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绿色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通经信节能〔2016〕202号)


关于印发《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

(绿色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82号)精神,现将《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绿色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淘汰落后产能”事项实行免申报,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南通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82号)和有关扶持政策要求审核拨付。

南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通市财政局

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

(绿色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促进企业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生态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8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态建设专项建设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中“绿色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牵头,各区经信部门协同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定向使用、突出重点、引导激励、透明公正、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工业企业的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

(一)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项目,包括重点耗能企业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以“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资源化利用、节约木材代用、电子废弃物处理以及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点项目;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三)合同能源管理方面:鼓励扶持市区工商注册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服务于市区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市区企业生态建设项目采取竣工补助的方式。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 对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年节能量超200吨标煤的节能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及清洁生产项目,按设备投资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

2. 市区工商注册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服务市区项目,申报项目年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上,按照6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

3. 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扶持标准以当年生态专项资金政策为准。

第六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1、项目申请单位为在市区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项目列入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制造)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项目计划或在市、区投资部门备案;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企业无重大能源、环境违法行为;

4、企业具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相关台帐完善;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6、申报项目须当年已竣工且验收合格。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7、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服务市区项目设备投资占设备投资总额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下达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在线申报补助项目,填报“南通市区生态建设(绿色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申报项目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南通市区生态建设(绿色发展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前后系统概述。项目主要采用的技术、产品或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在行业、国内、国际领先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前后节能减排情况及节水、节材、资源化减量化、再制造数量计算过程及依据。项目推广应用潜力及项目投运实际效果企业自身评价。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服务市区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建设方案、主要设备、项目总投资、项目实施前后能效对比分析、项目形成的效果和节能量等。

3、近一年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和经3A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信用承诺书。企业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企业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受理所属区域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拟审核项目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审计,委托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项目,在项目管理系统公示后(不少于 5天),报请市政府批准,并依据市政府的批复,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给各区财政局。市级财政指标下达后,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将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项目跟踪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应定期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要对补助项目进行督查,并实施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财务监管,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对发现存在的违规情况,市经信委、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企业和市、区相关部门要接受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南通市市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82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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