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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通经信发〔2016〕201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委(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6〕27号)和《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精神,现将《〈关于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鼓励扩大规模”、“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基地”、“智能车间”、“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等以认定文件(证书)等奖励的事项由市经信委、工商局等专项资金使用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要求审核拨付。

附件:1.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节点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2.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3.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产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4.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两化融合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5.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兼并重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6.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会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7.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8.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机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9.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通市工商局

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通市财政局

○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重大投资项目节点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区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6〕27号)和《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重大投资项目节点奖励(以下简称“节点奖”)按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达产达效三个节点分别考核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等部门组织使用和管理,各区发改委(经发局)协同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管。

第三条  点奖按照“突出重点、强化引导、绩效优先、集中管理”的总体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奖励对象、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在市区总投资3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1亿元)以上的新开工建设(含扩建)的重大工业项目企业。

第五条  申请节点奖的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投资80%;

(三)项目设备投入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50%;

(四)项目建成投产后能达到预期产出和效益;

(五)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条件须同时符合。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5%)核定奖励金额,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按项目开工、竣工、达产达效三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核定奖励额的30%、50%、20%进行奖励。

(一)开工节点奖。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时为第一节点,该节点奖励额为核定额的30%。由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联合进行开工审核后拨付。如未在申报年度内开工,则取消本节点奖励。

(二)竣工投产节点奖。项目完成计划投资额及全部建设内容并正式投产后6个月内应组织竣工验收,完成验收工作为第二节点,该节点奖励额为核定额的50%。如未按规定时间竣工,则取消本节点奖励。如项目实际投资额及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并理变更手续,按变更后的投资额重新核定本节点奖励额度。若变更后不符合申报节点奖条件则撤销该节点奖励项目,并追回已拨付开工节点奖。

(三)达产达效节点奖。项目投产后,在规定时间内年达产率(实际产量/设计产能)达到80%以上,达效率(实际销售收入/预计销售收入)达到70%以上,该节点奖励额为核定额的20%。如在核定时间内,实际达产率、达效率未达到上述目标,则取消本节点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兑现奖励

第七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财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节点奖项目及项目分节点奖励的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市区企业)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

项目申报企业要按照申报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一)企业节点奖项目申报。企业于每年3月、8月前向区发改委(经发局)、财政局申报提交节点项目申请材料,由区发改委(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后在每年3月底、8月底前报市发改委。企业申报节点奖须填写《南通市重大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1),还需提供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项目分节点奖励的申报。对列入市重大投资节点奖励的项目,企业在完成项目相应节点后,向区发改委(经发局)、财政局提出项目节点奖励书面申请,在项目管理系统填写《南通市重大投资项目分节点奖励申请表》(附件2)。申报各节点奖励时,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 项目开工节点:提供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破土动工、项目资金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施工现场图片、会议材料、付款财务凭证)等。

2. 项目竣工节点:提供3A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

3. 项目达产达效节点:提供项目达产达效后实际产量和实际销售收入,并提供3A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达产达效(产量和销售收入等)专项审计报告。

第八条  区发改委(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共同负责节点奖励项目和项目分节点奖励的审核。

(一)节点奖项目的审核。区发改委(经发局)、财政局于每年的3月、8月前将汇总的项目申请材料行文上报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财政局组织对企业拟实施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于每年4月和9月底前确定计划奖励金额。

(二)项目分节点奖励的审核。区发改委(经发局)、财政局受理初审并行文上报。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财政局对项目开工、竣工、达产达效三个节点组织审核验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竣工、达产达效节点进行复核审计。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予以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按现行市、区分担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指标下达各区财政。市级财政指标下达后,区发改委(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将市、区两级财政扶扶资金审核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项目跟踪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申报预期目标的实现。同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产效目标实现情况的总结报告。企业要规范财务核算,清晰反映项目投资、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指标。

对企业违反本规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依法将其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及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发改委、财政局应定期对企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奖励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并按节点组织好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对节点奖励项目进行督查,并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对已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项目,如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搬迁项目、政府重大投资配套项目等,不适用本节点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财政局组织修订。在本实施细则生效前已取得节点奖励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调整产业结构,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6〕27号)和《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资金由市经信委牵头,各区经信部门协同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管。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资金引导、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工业企业(依托老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3+3+N”产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扶持资金对市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竣工补助的方式。对设备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购置新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当年开工且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按照购置新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竣工投产且当年完成设备投入超1亿元的,专项补助1000万元,超2亿元的专项补助1500万元。对列入省市“双百工程”的项目,补助标准和上限分别提高50%。

第六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一)在市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南通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导向目录》,项目实施前经有权经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新设备投资总额 5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核准、备案后购置;符合核准、备案内容;不含自制设备和二手设备),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已按期投产达效。

(四)合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项目独立建帐核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下达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填报“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的主要产品、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用能、环保、安全、消防等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三)项目核准(备案)批文及技术设备清单。

(四)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和经 3A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六)信用承诺书。企业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

企业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受理所属区域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审计,在项目管理系统公示后(不少于 5天),报请市政府批准,并依据市政府的批复,下达扶持资金计划。

第十条 扶持资金按现行市、区分担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指标下达给各区财政。市级财政指标下达后,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将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项目跟踪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财政局定期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资金使用绩效,汇总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要对扶持项目进行督查,并实施绩效评价。每年末对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财务监管,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对发现存在的违规情况,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企业和市、区相关部门要接受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纳入我市地方管理的国家级、省级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产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调整产业结构,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6〕27号)和《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产业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资金由市经信委牵头,各区经信部门协同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管。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资金引导、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船舶、装备、软件企业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为:

(一)扶持船舶产业。全年新接船舶和海工装备订单50亿元以下的,每1亿元奖励8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万元。全年新接船舶和海工装备订单5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二)扶持装备产业。对市区企业形成销售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部件,按其当年销售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对市区企业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部件,按当年采购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软件著作权(登记有效期内)产品、工业企业自主研发嵌入式软件(自主软件著作权登记),首次年度应税销售额300万元以上,按当年应税销售额 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首次纳入国家、省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在市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南通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导向目录》,或者获得省或市经信委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认定。

(三)合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项目独立建帐核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下达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经信委、财政局发文,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填报相关表格。

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船舶产业扶持

1. 《市区船舶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1)

2. 项目简述(名称、合同标的、合同约定生效条款和日期等及其对应的佐证材料页码)。

3. 合同(仅需提供项目简述相关的页面并划线标示,如非中文材料,须加注中文说明)、触发合同生效的相关票据等佐证材料。

4. 信用承诺书。企业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

(二)装备产业扶持

1. 《市区装备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 2)

2. 首台套项目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3. 专经3A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 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 信用承诺书。企业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

(三)软件产业扶持

1. 《市区软件业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 3)。

2. 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首次年度自主软件(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按照国家发布目录及计算方法测算)产品应税销售经 3A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申报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4. 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证)复印件。

5. 国家发改委、省经信委发布的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文件复印件。

6. 信用承诺书。企业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申报企业都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受理所属区域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审计,在项目管理系统公示后(不少于5天),报请市政府批准,并依据市政府的批复,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现行市、区分担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指标下达给各区财政。市级财政指标下达后,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将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项目跟踪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财政局定期对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资金使用绩效,汇总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要对扶持项目进行督查,并实施绩效评价。每年末对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财务监管,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对发现存在的违规情况,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企业和市、区相关部门要接受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纳入我市地方管理的国家级、省级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两化融合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落实《中国制造2025南通实施纲要》,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6〕27号)和《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两化融合提升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资金由市经信委牵头,各区经信部门协同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管。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资金引导、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两化融合”推进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对工业企业实施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提升、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工业云与大数据创新应用等信息化提升项目,对项目软硬件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在市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法人,实施地点必须在南通市区。

(二)项目必须纳入年度两化融合项目计划的项目,且实施期限原则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下达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填报“两化融合资金扶持申请表”,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省扶持的两化融合提升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两化融合提升项目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两化融合”资金扶持申请表(附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项目投入清单(附购置技术、设备、软件等采购合同及购置发票)等。

4. 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和3A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企业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承诺书。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受理所属区域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审计,在项目管理系统公示后(不少于5天),报请市政府批准,并依据市政府的批复,下达扶持资金计划。

第十条  扶持资金按现行市、区分担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指标下达给各区财政。市级财政指标下达后,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将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项目跟踪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财政局定期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资金使用绩效,汇总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要对扶持项目进行督查,并实施绩效评价。每年末对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财务监管,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对发现存在的违规情况,市经信委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企业和市、区相关部门要接受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纳入我市地方管理的国家级、省级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兼并重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促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6〕27号)和《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兼并重组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资金由市经信委牵头,各区经信部门协同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管。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按照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工业企业围绕强化延伸产业链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施的兼并重组成功案例,尤其是实施跨国(境)高端制造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和品牌收购等。

第五条  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或被并购,且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购完成后仍在市区纳税的,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兼并重组发起方在同一年度实施多起兼并重组项目的,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申请条件和要求:

(一)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或被并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且社会影响大、行业带动力强、运行质态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申报单位应为在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兼并重组发起方或被并购后企业(被并购的,发起方应为南通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并购完成后仍在市区纳税。

(三)兼并重组交易应为上一年度符合国家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核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以完成工商变更(备案)为必要条件;并购完成后,发起方企业须绝对控股。

(四)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现金或发行股份等方式)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目标企业被并购后仍然持续生产经营。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填报“市区兼并重组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八条  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市区兼并重组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二)兼并重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包括发起方和被兼并方);兼并重组的战略意图、背景、目的阐述;兼并重组实施路径和具体做法;兼并重组的主要成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年度的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兼并重组协议书(合同)复印件,兼并重组企业工商变更(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单位在市区纳税的证明。

(五)信用承诺书。企业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

(六)对申报项目评审有帮助的其他材料及复印件。

企业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受理所属区域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审计,在项目管理系统公示后(不少于5天),报请市政府批准,并依据市政府的批复,下达扶持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按现行市、区分担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指标下达给各区财政。市级财政指标下达后,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将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项目跟踪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财政局定期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资金使用绩效,汇总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要对扶持项目进行督查,并实施绩效评价。每年末对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财务监管,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对发现存在的违规情况,市经信委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企业和市、区相关部门要接受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纳入我市地方管理的国家级、省级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展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复杂严峻宏观形势,积极引导企业抢市场、争份额,不断开拓市场空间,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营销资金引导效能,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6〕27号)和《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展会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资金由市经信委牵头,各区经信部门协同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管。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资金引导、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工业企业解决市场开拓中的有关问题,为企业市场营销活动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环境,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资助标准为:对市区工业企业参加市政府鼓励重点展会目录内的展销活动,发生的展位费给予80%的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支持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

第六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企业为在市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产品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

(三)申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填报“市区兼并重组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申报单位申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鼓励重点展会项目专项资金扶持申请表”(见附表);

(二)项目情况说明,邀请函、合同文本、发票、展会现场照片等相关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信用承诺书。企业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

企业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受理所属区域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审计,在项目管理系统公示后(不少于5天),报请市政府批准,并依据市政府的批复,下达扶持资金计划。

第十条  扶持资金按现行市、区分担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指标下达给各区财政。市级财政指标下达后,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将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项目跟踪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财政局定期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资金使用绩效,汇总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要对扶持项目进行督查,并实施绩效评价。每年末对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财务监管,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对发现存在的违规情况,市经信委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企业和市、区相关部门要接受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纳入我市地方管理的国家级、省级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市区工业发展资金

(中小企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鼓励创建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及生态、特色(智慧)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高标准厂房,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6〕27号)和《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资金由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区经信部门协同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管。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资金引导、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纳税的,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二)在市区注册并依法纳税;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六条 支持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对近三年拥有授权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当年度其专利新产品应税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按新产品应税销售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优先支持近两年被评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产品企业、省级高新技术新产品企业、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近三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新产品相关证明材料;

(五)专利新产品运用发明专利技术的证明材料

(六)专利新产品销售清单;

(七)经3A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信用承诺书。企业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

第七条  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对三层以上(含)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项目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区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批件,建设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四)标准厂房照片。

(五)信用承诺书。企业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申报单位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受理所属区域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审计,在项目管理系统公示后(不少于 5天),报请市政府批准,并依据市政府的批复,下达扶持资金计划。

第十条 扶持资金按现行市、区分担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指标下达给各区财政。市级财政指标下达后,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将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项目跟踪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财政局定期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资金使用绩效,汇总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要对扶持项目进行督查,并实施绩效评价。每年末对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财务监管,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对发现存在的违规情况,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企业和市、区相关部门要接受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纳入我市地方管理的国家级、省级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融资担保机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市区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提高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6〕27号)精神,制订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资金由市经信委牵头,各区经信委协同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管。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资金引导、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笫四条  奖励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做大担保业务总量、实行低收费服务。对信用评级A级以上的担保公司,每增资1亿元奖励100万元;对当年市区中小微企业日均担保余额放大4倍的担保公司且市区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的比重超过70%,按增量给予4‰的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担保费率低于2%的市区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按实际收费和规定收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差额,给予20%的补贴。

第五条  申请奖励或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增强融资担保能力项目,需提供:

1.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融资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级报告;

2. 注册资本变更前及变更后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3. 信用承诺书。企业要对自身的诚信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

(二)做大担保业务总量项目,需提供3A以上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业务情况测评表(包括当年市区中小微企业日均担保余额、市区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额及占全部发生额的比重、与上年的增量等),奖励补助测算表和信用承诺书。

(三)低收费服务项目,需提供3A以上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担保费率情况表、奖励补助测算表和信用承诺书。申报企业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受理所属区域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现场核查等方式复核,提出具体的扶持计划。在项目管理系统公示后(不少于5天),报请市政府批准,并依据市政府的批复,下达扶持资金计划。

第八条 扶持资金按现行市、区承担比例分担,由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企业。

第四章  项目跟踪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各区经信委(经发局)要会同财政局定期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资金使用绩效,汇总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条 市经信委要对扶持项目进行督查,并实施绩效评价。每年末对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财务监管,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对发现存在的违规情况,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企业和市、区相关部门要接受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纳入我市地方管理的国家级、省级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南通市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6〕27号)和《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资金由市质监局牵头,各区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管。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资金引导、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获得江苏省名牌或江苏省著名商标及以上称号的企业,通100过推广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现企业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管理质量的提升,增强企业综合经营绩效实力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对推广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项目,合同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是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获得江苏名牌或江苏省著名商标及以上称号;

(二)具有完成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

(四)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纪录,具有相应的职称等项目申报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项目立项、验收及审核下达拨付资金

第七条  项目立项:

(一)市质监局联合市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

(二)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报《南通市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项目计划申请书》(见附件),并对自身的诚信情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出具书面承诺。

(三)各区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质监局、财政局。

(四)市质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根据项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市质监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确定立项计划并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项目一经立项,项目内容不得更改。

第八条  项目验收。企业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市质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第九条  资金下达。市质监局会同财政局依据相关政策、专家验收意见等复审确定拟补助项目及金额。拟定补助项目,在相关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相关申请项目补助单位应同步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条  扶持资金按现行市、区分担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指标下达给各区财政。市级财政指标下达后,区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将市、区两级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局定期对获得立项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做好中期评估,年底前要将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汇总上报市质监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要对扶持项目进行督查,并实施绩效评价。每年末对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对发现存在的违规情况,市质监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加强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聘为评审成员;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 企业和市、区相关部门要接受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纳入我市地方管理的国家级、省级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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